前天晨报报道了《房屋又卖又抵押下家过户成难题》一文,记者获悉,下家周先生已经就产证过户一事起诉至法院,上家范先生也提起了解除合同的反诉,法院将于近期将两案合并审理。
2003年,周先生从范先生手上购买了一套位于江宁路的二手房,售价112万元,首付37万元。由于这套房子有72万元按揭,双方约定“转按揭”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范先生收款后将房屋和产证交付,周先生装修后入住,但由于发现有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执。
等到争执有所解决,银行政策发生了改变,不能再“转按揭”了。范先生后又提出,根据新政策,他须多付一笔6万元盈利的税,要求等到5年免税期满再过户,周先生没有同意。事情一拖再拖,等到周先生去房地产登记处查询时才发现,范先生已经还清了72万元贷款,又以125万元,按揭贷款将房子抵押给了另一家银行,已经两期逾期未还贷。
法律人士认为,上下家签订售房合同,当房产没有过户时,将房产抵押给第三人,应当向购房人和银行明示实际情况,更须履行“借款合同”按期还贷。为此,周先生已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范先生重领产证和重新抵押贷款的经过,便于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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