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业主与其他四方当事人均有责任
一场大雨入侵,使南汇某小区402室的业主王先生家里遭了殃,全新的装修都“泡汤”了。刚住进动迁安置新房的喜气还没过去,王先生就把楼下邻居、物业、拆迁公司和房产公司全都告上了法院。近日,南汇法院一审判决业主和其他四方当事人均有责任。法院评估王先生的受损费用为1.92万元,物业公司和邻居汪先生各赔偿6070.8元;拆迁公司和房产公司共同赔偿6070.8元。
2005年1月,王先生将拆迁安置房装修后入住。2006年6月,天下大雨,房屋北阳台东侧的落水管顶端冒出大量的水,流到阳台上,因地坪落水无法及时排除,水流进厨房间、大厅和房间内,导致装修受损。经物业公司抢修发现,“元凶”竟是一只直径七八厘米的饮料瓶落入下层管道造成堵塞反水。
王先生认为,由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落水管上端无密封;而楼下汪先生擅改管道;拆迁公司和房产公司提供的房屋落水管顶端也未安装网罩,这才造成了自家的损失。因此,责任在上述四方。遂将四方责任人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自己财物损失、修复落水管的费用,并承担租房及搬家费5000元。
物业公司认为,造成王先生损失的原因是302室住户擅改管道以及顶端无网罩。而王先生自己封闭阳台也是引起损失的原因之一。汪先生认为,主要原因是楼房落水管顶端无网罩,系房产商的过错,同意将自家管道恢复原状。拆迁公司认为,涉及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房产公司则认为,其建造的房屋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检验,交付房屋时是安装有网罩的,造成王先生损失的原因是由于王先生使用不当,也有可能是物业公司在请工人清洁楼顶时乱放饮料瓶导致其落入下水道。
经鉴定评估,王先生因浸水导致的装修受损费用为1.92万元。
法院经调查认为,业主和四方当事人对损失均负有一定责任。其中,物业公司未尽清洁注意义务,致使饮料瓶落入下水道;汪先生将落水管改道,致使饮料瓶掉入后卡堵,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拆迁公司和房产公司提供的房屋由于落水管顶端无网罩;而王先生将阳台封闭,以致雨水一时无法排出,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而王先生主张的租房及搬家费,法院酌定补偿此项损失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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